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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达1200元
2013-02-22 08:29:00

广西从2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达1200元

  广西新闻网南宁2月21日讯 (记者 苏琳)作为《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的配套措施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月7日上调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一至四类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0元、870元、780元、690元分别调整为1200元、1045元、936元、83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每小时8.5元、7.5元、6.5元、6元分别调整为10.5元、9.5元、8.5元、7.5元。

  2月21日下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区人社厅”)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劳动关系处处长罗小工在会上介绍说,这是我区1995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十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平均提高20%左右。此次调整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周期短,据2012年1月中旬调整以来,仅时隔12个月又再度调整;二是调整幅度大,以往24个月才上调21%左右,此次仅时隔12个月就平均提高了20%。

  罗小工说,要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必须规范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实现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刚性措施之一。

  据了解,在此次调整之前,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尚属国内末列,而上调之后则处于国内中等水平。“倍增计划”中提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每次调整的增幅在15%以上。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如果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对于应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的收入项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有明确规定,下列收入不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内: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上述收入项目或者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或者是延期支付的劳动报酬,或者在客观上很难计量,因而被排除在最低工资的组成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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