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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发布涉网购典型案例 “双11”别忘了防陷阱
2016-11-04 10:46:00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南宁两家法院发布涉网购典型案例,法官提醒——

  “双11”抢实惠 别忘了防陷阱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蔡梦婕 潘俊秀

  核心提示

  一年一度的网购热潮“双11”即将到来,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兴宁区人民法院发布多起涉网购典型案例。这其中既有理性维权赢了官司的,也有私下“维权”让自己身陷囹圄的。眼下,各大购物网站的疯狂促销已经打响,消费者在看花眼的同时,不妨来学学这些网络购物典型案例,提防消费陷阱,理性购物。

  案例一

  网上买到问题商品

  可以在收货地起诉

  许某在某购物网站上买了位于新疆乌鲁木齐的某生物科技公司销售的养生酒10瓶。收到货物后,许某一查,认为这养生酒中含非法添加药品,已构成违法。于是,许某将某生物科技公司告上兴宁区法院,要求该公司退款并赔偿。

  某生物科技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公司认为,某购物网站为消费者提供的合同上的协议管辖条款载明,产生纠纷应由某生物科技公司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该纠纷应该在南宁审理,还是在乌鲁木齐审理?如果换成乌鲁木齐有管辖权的法院,意味着许某必须赶到新疆去应诉,增加大量诉讼成本。最终,该管辖权异议被兴宁区法院裁定驳回。法院的理由是,某购物网站的合同中虽载有协议管辖条款,但该条款处于格式合同末页,没有采取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等特别标识,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该案最终在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也提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明确向卖家指定了收货地,则该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对相应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如果消费者在网上买到问题商品想维权,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节约诉讼成本。

  案例二

  新手机竟被维修过

  顾客怒诉厂家欺诈

  卢某花费2007元,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某公司销售的某牌手机1部。新手机到手不久就出现故障,卢某便到某公司授权的售后中心维修。维修中心拿到手机后确认,该手机原厂防拆贴完好,但拆机后发现该手机的充电接口、天线有私修现象,售后中心因此拒修。

  新买的手机竟是返修机,卢某很气愤,在与某公司协商未果后,卢某以欺诈为由将某公司告上兴宁区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货退款,并赔偿相当于所购商品价款3倍的损失合计8028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售后中心作为某公司授权的保修服务方,理应能识别手机防拆贴是否完好或为假冒。根据卢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某售后中心已确认该手机原厂防拆贴完好,而拆机后发现充电接口、天线有私修现象,可认定私修发生在购买前。因此,某公司向卢某销售的手机并非原装全新手机,而是存在“充电接口、天线私修”的手机。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赔偿卢某8000余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消费者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进行索赔。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诉讼时应注意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避免滥诉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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